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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27日电(江晓惠 陈宇捷)经营多年的大型企业受疫情影响发生债务危机,如何既能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助企脱困“绝处逢生”?近日,罗源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某设备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撤回对福建省某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将濒临破产的企业,从死亡线上“抢救”回来,得到各方“点赞”。
2017年2月,甲公司与债务人签订《工程合同》,并按期完成约定工程,但受疫情影响,债务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2022年6月,法院判决债务人应偿还甲公司剩余工程款,但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该义务。2023年6月,甲公司以债务人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辩称公司资不抵债、不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近两年受疫情及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影响,公司才出现一时的经营困境,但目前整体经营态势向好,有能力偿还债务,请求本院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在受理该典型涉企案后,快速启动破产审查程序。经了解,债务人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本2个亿,对外投资5家子公司,在全国设有7个分支机构,目前承揽建设工程项目总计46个,仅2023年计划竣工交付的房产就高达3386套。鉴于债务人为涉及民生工程的大型企业,且债务人积极表达了和解的意愿,承办法官在审查债务人债权、资产情况,衡量债务人经营前景、困境原因等因素后,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一边向债务人释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及后果、提出可行的还款方案、告诫债务人积极还款,另一边希望甲公司给予债务人一定理解,只有在债务人经营发展的情况下,债务才有清偿可能。最终,经过一个多月的“拉锯战”,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债权人撤回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下一步,罗源法院将持续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聚焦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强化服务理念,在高效稳妥清退“僵尸企业”的同时,秉持善意司法理念,为企业纾困解难,优化营商环境,探索破产审判“可行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