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房产、汽车或存款等方便可供执行财产的话,有一些人会想到要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按规定也是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之一,但并不是很多人想的由法院通知用人单位到时间直接把工资发放到法院这么简单。现实与理论总有一定的差距。
首先,执行时间往往过长,执行法官不太愿意办,申请人也容易吃亏。
(相关资料图)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留存必要的生活费用,不能把工资全额执行走,除非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非常高,否则一个月下来法院可以执行的金额并不多,从几百到几千,对于需要强制执行的判决金额来说,经常显得非常低,很难在三五年内就执行完毕。这还不包括执行款项还可能需要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如果申请人不愿意减免,那时间就更长了,算下来十几二十年的都有可能。这时就算申请人愿意“超长分期”,执行法官可能都不太愿意去办。
另一个现实问题是执行工资收入有可能不稳定,麻烦多。
不是所有被执行人都是收入稳定的公务员编制,或者高收入的大企业高管,而通常就是普通的打工人,或者是收入不稳定的职业人群。如果被执行人的工作岗位一旦有变动,执行措施就有可能受到影响,总不能强迫让协助执行的用人单位“终身录用”被执行人。
如果用人单位在外地的话,执行法院出勤执行或者维持执行措施的成本就很高。想想前面说的一个月可能就执行到的那么点钱,办事成本和效果很可能不成正比。实际上,很多执行法院一听在其他城市,办理的动力就会大受影响。而且理论上,执行法院还需要对被执行人的家庭负债、扶养支出以及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进行调查,如果被执行人日子本来就紧巴巴的话,再强制执行还容易引起强烈反应。
以上都是实务中容易出现的情形,所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除非是工资收入相对比较高,被执行人工作稳定,执行时间不长,才有可能最终通过这种手段执行完成。现实中执行工资收入显得比较鸡肋,所以“有肉吃,谁愿意喝汤?”,执行工资收入只能是最后当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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